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調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
同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小額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因屬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調解,雖聲請人向本院起訴,惟相對人住所及侵權行為地
均在臺北市○○區○○○路○○○號,均不在本院轄區,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事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傅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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