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參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
伍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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