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瑞宗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654、7773、777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52、853、854、855、856、857、858、859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4
2、752、1090、1395、2366、3628、3668、3669、3670、4357、484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490、6648、7460、1142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孫瑞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四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孫瑞宗所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952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381號帳戶均沒收(全帳號均詳卷)。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孫瑞宗預見將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他人自行或轉由不詳人士使用供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詐欺被害人並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再將該犯罪所得提取轉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犯罪所得真正去向而逃避檢警追緝,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1日至10日間之某日時許,將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952號帳戶(詳細帳號詳卷,下稱本案台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予LINE暱稱「 李若非 」(下稱「李若非」),而供「李若非」或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以此方式幫助詐騙集團從事財產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李若非」告知本案台新帳戶不夠用,孫瑞宗遂承前犯意,於上開提供日之3日後,接續將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381號帳戶(詳細帳號詳卷,下稱華南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上開相同方式傳送予「李若非」,並以上開相同方式幫助詐騙集團從事財產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孫瑞宗所有之本案台新、華南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手法,致 莊瑋寧 等31人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本案台新、華南帳戶內後,詐騙集團成員隨即提領一空,藉以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進而掩飾或隱匿部分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孫瑞宗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見新北檢偵一卷第15至19頁,新北檢偵二卷第13至18頁,新北檢偵三卷第3至4-1頁,新北檢偵四卷第15至17頁,偵緝一卷第59至63頁,本院卷二第260至261、297頁)。
(二)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刑之減輕及酌科
(一)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而要求提供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綜上,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佐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知道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任何人都可以提領、存款進入我的帳戶,我也知道我無法追蹤帳戶內之金流來源及流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1頁),足見被告主觀上已知悉不詳之人持有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得以操作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而轉出、轉入之款項可能係他人之犯罪所得金錢,而有預見本案帳戶遭用以洗錢之可能無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係基於公司需要帳戶買賣遊戲幣為由,先後提供本案台新、華南帳戶資料予「李若非」,均係於密接時間,以相同方式,提供予「李若非」同一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被告先後以提供本案台新、華南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一行為,分別同時幫助正犯詐騙被害人莊瑋寧、 蔣紘慈李逸柔 、告訴人 戴誌賢林佩儀林聖哲黃明田廖述墩呂伯廉呂理傑林亞霖翁如瀅吳昱志賴彥安陳姚君傅俊豪阮氏銀張智瑋邱菊霜李珮緁吳美秀王昌仁 ;同時幫助正犯詐騙告訴人 何庭瑩劉鎂慧王蘭欣黃如瑩劉宇庭張佳蘭傅曉雯陳美華蔡雅玲 、吳美秀,並幫助正犯洗錢,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42、752、1
090、1395、2366、3628、3668、3669、3670、4357、4848號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
90、6648、7460、11429號案件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被害人李逸柔等15人遭以附表一編號17至31所載之詐騙方式受騙),與原起訴論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並審酌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等情,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修正,並於同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見本院卷二第260頁),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均依法遞減之。
(七)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已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之成年人或所屬詐騙集團,極可能遭他人使用而供作詐欺取財或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人頭帳戶,猶交付本案台新、華南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致被害人莊瑋寧、告訴人戴誌賢等人因受騙而分別受有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及增加渠等尋求救濟之困難,而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被告所為殊值非難;2.然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有意願談調解(見本院卷二第261頁),犯後態度尚可;3.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無賠償予被害人之資力(見本院卷二第261頁)、被害人之量刑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07至117、163、265至269頁)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學歷、工作、婚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26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四、沒收
(一)被告固有將本案台新、華南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難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提供本案台新、華南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此部分帳戶資料均屬犯罪所用之物,且前開帳戶登記之所有人均仍為被告,而參諸依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授權訂定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至第10條等規定,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除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或三年自動失其效力,銀行得解除該帳戶之限制,顯見用以供犯罪使用之帳戶於逾遭警示期限後,若未經終止帳戶,仍可使用,而本案台新、華南帳戶均尚未銷戶,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0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20037651號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6日通清字第1120045299號函(見本院卷二第297、241頁)在卷可稽,本院因認該等帳戶,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以免嗣後再供其他犯罪之使用;且檢察官執行沒收時,通知申設的銀行註銷該等帳戶即可達沒收之目的,因認無再諭知追徵之必要。
(三)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查被告並非提領或轉匯贓款之洗錢正犯,已如前述,該等贓款非屬被告所有或尚在其實際管領中,亦無從依該條規定諭知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倪凰、余怡寬、劉文瀚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宗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一: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證據備註1莊瑋寧(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20時32分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兒」結識莊瑋寧後,其向莊瑋寧佯稱:可至「LAZ商城」平台販賣商品賺取傭金獲利等語,致莊瑋寧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0日20時32分許1萬1000元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952號(詳細帳號詳卷)⒈告訴人莊瑋寧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七卷第121至123頁)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警七卷第125、165頁)⒊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七卷第141至161、167至169頁)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七卷第171至173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七卷第175至177、187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台新總作文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七卷第10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附表編號12戴誌賢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CHEERS暱稱「 婷婷 」結識戴誌賢後,復以通訊軟體LINE加戴誌賢為好友,其向戴誌賢佯稱可至「LAZ全球購」平台投資網拍工作獲利,然需先匯款代墊貨款等語,致戴誌賢陷於錯誤,同資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0日20時43分許2萬元⒈告訴人戴誌賢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七卷第43至47頁)⒉彰化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見警七卷第59至61頁)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七卷第49至63頁)⒋臺南市政府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七卷第77至79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七卷第65至67、85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台新總作文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七卷第10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3附表編號2111年5月10日21時57分許5萬元111年5月10日22時許1萬元3林佩儀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9日22時34分許,透過網路以暱稱「 張曉鵬 」結識林佩儀,其向林佩儀佯稱:可至「亨達國際」平台投資獲利等語,致林佩儀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存款。111年5月11日11時15分43萬元⒈告訴人林佩儀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一卷第11至13頁)⒉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交易明細一覽表、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見警一卷第53至57頁)⒊詐騙平台外觀照片(見警一卷第61至62頁)⒋桃園市政府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一卷第63至65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一卷第17至18、49至51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台新總作文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七卷第10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附表編號34林聖哲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0日14時許,以交友軟體CHEERs結識暱稱「 陳美嘉 」之詐騙集團成員後,復以通訊軟體LINE加林聖哲為好友,其向林聖哲佯稱:可至名稱不詳網站(https:m.rakuten-886tw.cn.com/#)販賣商品賺差價賺錢,然須先匯款購買欲販售之物品等語,致林聖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2日15時50分許5萬元⒈告訴人林聖哲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二卷第89至95頁)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見警二卷第131至133頁)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二卷第81、145至14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99至101、123至125頁)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7620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二卷第58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5附表編號4111年5月12日15時54分許4萬元5黃明田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李玫琪 」結識黃明田後,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玫琪」加黃明田為好友,其向黃明田佯稱:可利用「MAX」投資平台及APP「MT5」操作黃金原油買賣獲利等語,致黃明田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3日10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14分)3萬元⒈告訴人黃明田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七卷第197至203頁)⒉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警七卷第205至209頁)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警七卷第223頁)⒋詐騙平台外觀、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七卷第211至223、227至229頁)⒌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七卷第253至257頁)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海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七卷第235、241至251頁)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台新總作文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七卷第9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6附表編號76廖述墩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9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彌翠巧」結識 廖述敦 後,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蔣子馨 」、「闊邁貿易有限公司」加廖述墩為好友,渠等其向廖述墩佯稱:向客戶販賣商品以賺差價賺錢,然需先付商品底價等語,致廖述墩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存款。111年5月16日11時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12分,此為實際入帳時間,應予更正)7萬6000元⒈告訴人廖述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四卷第19至21頁)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單翻拍照片(見警四卷第45頁)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四卷第49至57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四卷第59至61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四卷第25至26、33至35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8222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警四卷第75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7附表編號67何庭瑩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鄭學彬 」結識何庭瑩,其向何庭瑩佯稱:其購買的香港彩票中獎,然需先匯款方得領取彩金等語,致何庭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存款。111年5月18日11時0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11分,此為實際入帳時間,非匯款時間,應予更正)29萬元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381號(詳細號詳卷)⒈告訴人何庭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七卷第265至267頁)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警七卷第269頁)⒊詐騙集團成員個人資料外觀照片(見警七卷第271頁)⒋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警七卷第273頁)⒌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七卷第277頁)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見警七卷第275、279至281頁)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營清字第1110020432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警七卷第17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8附表編號78呂伯廉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前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許文婷 」結識呂伯廉後,其向呂伯廉佯稱:可開雲跨境購物平台賺取差價獲利,然需先匯款購買欲販售之物品等語,致呂伯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6日11時4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44分,此為實際入帳時間,應予更正)90萬元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952號(詳細帳號詳卷)⒈告訴人呂伯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三卷第7至11頁)⒉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警三卷第44頁)⒊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三卷第49至74頁)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三卷第77至78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三卷第13至14、25、35頁)⒍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5月13日至5月16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三卷第83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9附表編號89呂理傑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9日14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李玲 」結識呂理傑後,其向呂理傑介紹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媛媛 」、「 陳宗仁 」等詐騙集團成員,渠等向呂理傑佯稱:欲以結婚為前提與呂理傑交往,並表示即將要來臺灣,然需先匯款禮金等語,致呂理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6日13時15分許10萬元⒈告訴人呂理傑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七卷第287至288頁)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翻拍照片(見警七卷第293頁)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七卷第295至301頁)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七卷第303至305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七卷第309至315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台新總作文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七卷第11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0附表編號910劉鎂慧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劉翔 」結識劉鎂慧,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如期而遇」加劉鎂慧為好友,其向劉鎂慧佯稱:自己任職於香港彩票公司,可一起內線交易投資賺錢,然需先繳費方得領取彩金等語,致劉鎂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7日9時45分許21萬元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381號(詳細號詳卷)⒈告訴代理人 吳芮瑄 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八卷第13至18頁)⒉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見警八卷第21頁)⒊與詐騙集團成員臉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警八卷第23至33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八卷第35至36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1至12頁)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5日瑩清字第1110025248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八卷第39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1附表編號1011蔣紘慈(被害人)詐騙集團於網路佯刊貸款資訊,蔣紘慈於111年5月4日14時39分許瀏覽後,加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詳陳姓女客服專員為好友,其向蔣紘慈佯稱:因帳戶為警示帳戶,故需匯款買保險解除凍結帳戶等語,致蔣紘慈陷於錯誤,依指示而匯款。111年5月17日10時52分3萬元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952號(詳細帳號詳卷)⒈告訴人蔣紘慈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七卷第95至96頁)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翻拍照片(見警七卷第99頁)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七卷第97頁)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七卷第105至109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七卷第101、111至112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台新總作文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七卷第11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2附表編號1112林亞霖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上旬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irs」結識林亞霖後,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佳」加林亞霖為好友,其向林亞霖佯稱:可至名稱不詳網站(http://gl.ybvtpk.cn)投資,風險小、獲利高等語,致林亞霖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7日12時02分許3萬元⒈告訴人林亞霖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九卷第7至13頁)⒉彰化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見警九卷第41至43頁)⒊詐騙平台外觀、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九卷第59至9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見警九卷第15至17、21至25頁)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台新總作文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七卷第11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3附表編號12111年5月17日12時03分許3萬元13翁如瀅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底某時許,透過網路以暱稱「 簡忠衛 」結識翁如瀅,其向翁如瀅佯稱:可利用APP「MetaTrader5」平台購買黃金、美金投資賺錢等語,致翁如瀅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存款。111年5月17日12時4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4時3分,此為實際入帳時間,非匯款時間,應予更正)31萬943元⒈告訴人翁如瀅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十卷第7至12頁)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警十卷第45頁)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十卷第49至62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見警十卷第35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十卷第13至15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7570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十卷第32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4附表編號1314王蘭欣(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吳振宇 」結識王蘭欣後,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振壓寰宇」加王蘭欣為好友,其向王蘭欣佯稱:可投資香港樂透以賺取兩人結婚費用等語,致王蘭欣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7日20時3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36分,應予更正)3萬元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381號(詳細號詳卷)⒈告訴人王蘭欣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六卷第33至34頁)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六卷第35至37頁)⒊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六卷第37頁)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警六卷第48至50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六卷第41至46頁)⒍被告華南銀行111年5月1至5月20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六卷第16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5附表編號1415黃如瑩詐騙集團於111年3月21日某時許,以手機簡訊傳送投資獲利資訊予黃如瑩後,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郭偉華 」、「 曾思儀 」加黃如瑩為好友,渠等向黃如瑩佯稱:可利用「INCM」網站並配合APP「MetaTrader5」投資黃金獲利等語,致黃如瑩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8日9時11分許6萬2000元⒈告訴人黃如瑩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五卷第7至9頁)⒉國泰世華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見警五卷第49頁)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五卷第41至49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五卷第11至13、25至27、33、37頁)⒌被告華南銀行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五卷第55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6附表編號1516劉宇庭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中旬某時許,以交友軟體「牽手五十」結識劉宇庭,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嚮往的生活」加劉宇庭為好友,其向劉宇庭佯稱:自己在香港「聯邦製藥」公司工作,可在網站買賣商品,以賺取差價獲利等語,致劉宇庭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8日9時27分許4萬8000元⒈告訴人劉宇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十一卷第7至8頁)⒉台新銀行交易明細一覽表(見警十一卷第27頁)⒊華南商業銀行府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7日通清字第1110029380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十一卷第17至18頁)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7附表編號16111年5月18日9時29分4萬9000元17李逸柔(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建忠 」結識李逸柔,其向李逸柔佯稱:可至名稱不詳網站(0000000.com)投資黃金期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李逸柔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存款。111年5月16日10時4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4分許,此為實際入帳時間,非匯款時間,應予更正)70萬元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952號(詳細帳號詳卷)⒈被害人李逸柔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新北檢偵一卷第21至23頁)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見新北檢偵一卷第81頁)⒊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新北檢偵一卷第83至9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水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北檢偵一卷第99至101、107頁)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9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5380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新北檢偵一卷第66頁)臺灣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648、7460號併辦意旨書18吳昱志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台灣會員客服」結識吳昱志,其向吳昱志佯稱:可投資石墨烯獲利等語,致吳昱志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7日11時05分許3萬元⒈告訴人吳昱志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新北檢偵二卷第19至21頁)⒉台新銀行網路交易擷取照片(見新北檢偵二卷第119頁)⒊詐騙平台外觀、語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新北檢偵二卷第122至131頁)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新北檢偵二卷第91至93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新北檢偵二卷第95至97、105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1244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新北檢偵二卷第69頁)臺灣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648、7460號併辦意旨書19張佳蘭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某時以暱稱「 李毅榮 」結識張佳蘭,其向張佳蘭佯稱:可至名稱不詳網站(96651.TW)投資黃金致富等語,致張佳蘭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8日9時58分許17萬元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381號(詳細號詳卷)⒈告訴人張佳蘭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新北檢偵三卷第5至7頁)⒉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新北檢偵三卷第16至18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北檢偵三卷第11、15頁)⒋被告華南商業銀行111年4月20日至8月1日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見新北檢偵三卷第8至9之1頁)臺灣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429號併辦意旨書20 傅筱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日某時以交友軟體暱稱「 陳奕誠 」結識傅筱雯,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ius」加傅筱雯為好友,其向傅筱雯佯稱:可使用APP「富邦金控交易所」投資黃金獲利等語,致傅筱雯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6日10時31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56分,應予更正)40萬元⒈告訴人傅筱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十二卷第9至13頁)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記錄、詐騙投資平台擷取照片(見偵十二卷第21至29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十二卷第333、61至63頁)⒋被告華南商業銀行111年2月1日至6月13日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十二卷第17至20頁)臺灣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42、752、1090、1395、2366號併辦意旨書21陳美華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某時以社群軟體臉書不詳暱稱結識陳美華,後以通訊軟體LIEN暱稱「陳副總」、「鵬 程萬里 」加陳美華為好友,渠等向陳美華佯稱:可至名稱不詳之投資平台投資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陳美華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匯款。111年5月16日9時29分許10萬元⒈告訴人陳美華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十三卷第11至17頁)⒉警詢提供之匯款紀錄一覽表(見偵十三卷第23頁)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53至55頁)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影本(見偵十三卷第57頁)⒌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記錄擷取照片(見偵十三卷第59至61頁)⒍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十三卷第41頁)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十三卷第37至39、43至47頁)⒏被告華南商業銀行111年3月1日至9月1日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33至36頁)臺灣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42、752、1090、1395、2366號併辦意旨書111年5月16日9時30分許10萬元22賴彥安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時,以臉書不詳暱稱結識賴彥安,其向賴彥安佯稱:可投資六合彩獲利等語,致賴彥安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匯款。111年5月11日11時25分許34萬元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952號(詳細帳號詳卷)⒈告訴人賴彥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十四卷第10至13頁)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單翻拍照片(見偵十四卷第23頁)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十四卷第9、36至37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十四卷第25至26、34頁)⒌被告台新銀行111年4月6日至5月17日交易明細一覽表(見偵十四卷第17至21頁)臺灣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42、752、1090、1395、2366號併辦意旨書23陳姚君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3日12時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高海峰 (香港)」結識陳姚君,其向陳姚君佯稱:可一起投資分紅,後又稱向高利貸借款、朋友奶奶生病之藉口,向告訴人借款等語,致陳姚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存款。111年5月16日12時23分許3萬元⒈告訴人陳姚君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十五卷第51至53頁)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十五卷第69頁)⒊詐騙集團LINE個人介面、聊天紀錄、詐騙合約擷取照片(見偵十五卷第73至87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十五卷第47、123至125頁)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十五卷第65、103、121頁)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0757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偵十五卷第25至37頁)臺灣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42、752、1090、1395、2366號併辦意旨書24傅俊豪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e」加傅俊豪為好友,其向傅俊豪佯稱:可使用APP「易達購物」投資獲利,然需先儲值才能操作等語,致傅俊豪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0日21時12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1時11分,應予更正)5萬元⒈告訴人傅俊豪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十六卷第55至59頁)⒉詐騙集團成員LINE個人介面、詐騙平台、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偵十六卷第103至117頁)⒊國泰世華銀行網路交易明細擷取照片(見偵十六卷第107頁)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見偵十六卷第119至123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十六卷第65、81、125頁)⒍被告台新銀行111年4月6日至5月17日交易明細一覽表(見偵十四卷第17至21頁)臺灣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42、752、1090、1395、2366號併辦意旨書110年5月10日21時13分許2萬元25蔡雅玲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19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陳文雄 」結識蔡雅玲後,復以通訊軟體LINE加蔡雅玲為好友,其向蔡雅玲佯稱:可利用投資平台「國權投資」投資項目並獲利等語,致蔡雅玲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臨櫃存款。111年5月16日9時55分許25萬元被告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381號(詳細號詳卷)⒈告訴人蔡雅玲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十七卷第7至15頁)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十七卷第37頁)⒊與詐騙集團對話記錄、詐騙平台擷取照片(見偵十七卷第55至78頁)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十七卷第79至81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見偵十七卷第21至25頁)⒍被告華南商業銀行111年3月1日至9月1日台幣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十三卷第33至36頁)臺灣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28、3668、3669、3670號併辦意旨書26阮氏銀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某時許,以影音平台抖音暱稱「瀟灑哥@xuxin485」結識阮氏銀,復以通訊軟體LINE加阮氏銀為好友,其向阮氏銀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樂信財富」投資獲利等語,致阮氏銀陷於錯誤,同意投資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3日11時15分許5萬元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952號(詳細帳號詳卷)⒈告訴人阮氏銀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十二卷第3至10頁)⒉中國信託、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匯款紀錄(見警十二卷第11至13頁)⒊中國信託、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警十二卷第15至22頁)⒋詐騙投資平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見警十二卷第23至27頁)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十二卷第57至58頁)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十二卷第55至56頁)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1999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十二卷第29至35頁)臺灣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28、3668、3669、3670號併辦意旨書111年5月13日11時19分許5萬元27張智瑋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暱稱「草莓蛋糕」結識張智瑋,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燕燕 女王大人」加張智瑋為好友,其向張智瑋佯稱:想一起買情侶對錶,可到「Global海外全球購交易」網站購買,後又稱購物有中獎,然須先支付關稅等語,致張智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2日15時43分許1萬7000元⒈告訴人張智瑋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十三卷第3至4頁)⒉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記錄擷取片(見警十三卷第35至45頁)⒊中國信託銀行網路交易擷取照片(見警十三卷第46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中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十三卷第15至19頁)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6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18535號函所附被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表(見警十三卷第21至33頁)臺灣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28、3668、3669、3670號併辦意旨書28邱菊霜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林斌 」結識邱菊霜,其向邱菊霜佯稱:可幫忙代買會中獎之彩卷,隨後又稱其中獎,然欲領取獎金需先支付境外稅等相關費用等語,致邱菊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7日12時49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3時3分許)70萬元⒈告訴人邱菊霜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十四卷第45至49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警十四卷第223至224、249頁)⒊.被告台新銀行111年4月8日至5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見警十四卷第211至221頁)臺灣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628、3668、3669、3670號併辦意旨書29李珮緁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9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不詳暱稱結識李珮緁,其向李珮緁佯稱:有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之投資等語,致李珮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2日10時2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0時50分許)201萬5524元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952號(詳細帳號詳卷)⒈告訴人李珮緁於警詢中之指述(見偵二十一卷第39至41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二十一卷第181至182、184頁)⒊被告台新銀行111年4月6日至5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見偵二十一卷第179至180頁)臺灣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57號併辦意旨書30吳美秀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9日12時許,以交友網站暱稱「 陳國皓 」結識吳美秀,復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veningbreeze」加吳美秀為好友,其向吳美秀佯稱:可至網站「亨達國際」投資黃金獲利等語,致吳美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3日10時4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44分許,應予更正)(實際入帳時間10時45分許)5萬元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952號(詳細帳號詳卷)⒈告訴人吳美秀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新北檢偵四卷第31至33頁)⒉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內頁翻拍照片(見新北檢偵四卷第255頁)⒊元大銀行網路交易、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翻拍照片(見新北檢偵四卷第262、266、271頁)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案件證明單(見新北檢偵四卷第171至173頁)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北市縣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新北檢偵四卷第173至175、209至211頁)⒍被告台新銀行111年5月5日至5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見新北檢偵四卷第49至58頁)臺灣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490號併辦意旨書31王昌仁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初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愛諾園」暱稱「阿雅」結識王昌仁後,復以通訊軟體LINE加王昌仁為好友,其向王昌仁佯稱:可至投資平台「internationalforex」投資期貨獲利等語,致王昌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1年5月11日9時10分許198萬9056元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952號(詳細帳號詳卷)⒈告訴人王昌仁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十五卷第11至13頁)⒉詐騙平台、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記錄擷取照片(見警十五卷第425至426頁)⒊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見警十五卷第427、475頁)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紀錄(見警十五卷第435頁)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十五卷第117、477至479頁)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十五卷第119至121、187至188、419頁)⒎被告台新銀行110年9月6日至111年5月17日存款交易明細(見警十五卷第17至103頁)臺灣花蓮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848號併辦意旨書111年5月13日9時12分許198萬9056元附表二:卷證索引編號卷證名稱全稱卷證名稱簡稱1雲警西偵字第1111001221號警一卷2中警分刑字第1110055471號警二卷3嘉朴警偵字第1110018842號警三卷4園警分刑字第11100187953號警四卷5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38078號警五卷6吉警偵字第1110016902號警六卷7吉警偵字第1110012968號警七卷8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1912400號警八卷9中市警核分偵字第11100064874號警九卷10彰警分偵第00000000000號警十卷11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87203號警十一卷12南市警一偵字第1120224095號警十二卷13份警偵字第1120031767號警十三卷14連警刑字第1120005945號警十四卷15雲警螺偵字第1121001122號警十五卷16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35號偵一卷17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80號偵二卷18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63號偵三卷19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69號偵四卷2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82號偵五卷21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23號偵六卷22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371號偵七卷23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208號偵八卷2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54號偵九卷25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773號偵十卷26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774號偵十一卷27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2號偵十二卷28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2號偵十三卷29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0號偵十四卷3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5號偵十五卷31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66號偵十六卷32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28號偵十七卷33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68號偵十八卷3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69號偵十九卷35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70號偵二十卷36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57號偵二十一卷37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48號偵二十二卷38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52號偵緝一卷39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53號偵緝二卷4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54號偵緝三卷41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55號偵緝四卷42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56號偵緝五卷43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57號偵緝六卷4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58號偵緝七卷45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59號偵緝八卷4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48號新北檢偵一卷4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48號【個資卷】新北檢偵一卷4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60號新北檢偵二卷49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60號【個資卷】新北檢偵二卷5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29號新北檢偵三卷5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29號【個資卷】新北檢偵三卷52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90號新北檢偵四卷53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本院卷一54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2號本院卷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