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5號
法定代理人  陳國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玉芬 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6,55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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