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正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正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正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43號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判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32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26號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部分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7年10月為上限;併科罰金部分以最多額宣告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下限,以各刑合併之金額16萬元為上限】,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距非遠,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或相類;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均屬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犯罪時間相距非遠,此部分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均相同或相類)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之刑,且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民國106年6月1日106年9月6日不詳時間起至106年6月1日15時30分止(聲請書附表略載為106年6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44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79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95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度)審訴字第140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106年度訴字第943號判決日期106年10月23日107年6月20日108年3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0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826號106年度訴字第943號確定日期107年2月5日108年3月21日108年8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55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24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3017號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106年7月間起至106年9月6日9時30分止(聲請書附表略載為106年9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6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325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86號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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