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懋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與圓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