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關係,平日感情不睦,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十八時二十分許,在桃園縣觀音鄉上大村一二鄰上大九0之七0號之住處,因細故與告訴人甲○○發生爭吵後,惱怒之下,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甲○○頭部及臉部,致告訴人甲○○受有前額6×5公分腫傷及3×0‧3公分抓傷、上唇內側1×0‧5公分瘀血、下唇0‧3×0‧3公分瘀血等傷害,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