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 邱乾德 即 邱振陽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