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被告乙○○之3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簡祥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