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被告乙○○
之3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簡祥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宛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