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72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丙○○、乙○○、丁○○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1.正確之聲明(第三項債務人有誤)2.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民國97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