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266號債權人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己○○、辰○○、乙○、申○○、丁○○○、寅○○、丑○○、丙○○○、辛○○、甲○○、壬○○、卯○○、癸○○、子○○、未○○、巳○、庚○○、午○○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1.正確之聲明及債務人2.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3.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民國97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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