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任苡瑄 (原名: 任羽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且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8年3月12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6年4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另應說明:聲請人本人之職業工會勞健保費用是否已於薪資中扣除,則為何又重複列計為支出項目?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顯示,聲請人自107年10月起加保於台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迄今,聲請人應說明:為何加保於該處?聲請人目前工作究竟為何?實際工作地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請陳報: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兒子之扶養義務人有二人,則除聲請人外之其他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以及聯絡地址為何?並提出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聲請人自陳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為「戶籍寄戶親友家」,則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住所地(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及戶籍地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住所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提出聲請人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住所地?(是否包括:聲請人之兒子?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該等家人是否分擔租金、水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就租金、水電瓦斯費為何係分別負擔新臺幣(下同)5,000元、870元?請敘明原因理由。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6年4月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6年4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4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以及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行動電話費2,278元,請說明目前有何支出高額行動電話費之必要性,並應提出行動電話帳單、行動電話服務契約以及得佐證該等必要性之相關釋明資料。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日常雜支1,000元,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兒子之扶養費為4,000元等語,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險費、雜支、教育費等)?並應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費用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並應提出聲請人兒子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另請說明:依聲請人提出之兒子郵政存簿儲金簿所示(見消債補卷第133至
135頁),於105年12月30日、106年2月18日、同年5月24日、同年6月5日、同年6月9日為何分別有補助款330元、200元、530元、660元、297元入帳?並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相關證明文件。併應陳報聲請人兒子於106年4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陳報聲請人兒子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九、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至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十、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6年4月1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