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傳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貞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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