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127號
原   告  周建平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
       涂予彣 律師
被   告  吳承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自民國101年11月12日起之住所在新北市○○區
○○里○○鄰○○○街○○巷○○號6樓,此有戶籍謄本、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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