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14號
原   告  吳政良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
被   告  吳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聲請人共計繳納裁判費3,200元,計溢繳裁判費2,090
元,溢收部分應予退還,本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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