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29號
原   告  李大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永祥陳淑婷陳家史胡勝傑范志豪 、黃
祥恩、 蔡子皇 間請求確認債權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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