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15號
原   告  鄭文平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8,458,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4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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