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36號
原 告 洪宛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柏鈞 、 張意敏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12,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