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楊梅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彭聖富
代 理 人 劉楷 律師
段思妤 律師
林明信 律師
相 對 人 嚴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
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壹萬零參佰貳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條,上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