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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