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育誠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其自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