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