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0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六華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五七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周玫芳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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