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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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業已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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