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0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裁判案由:傷害主文乙○○、丙○○、丁○○、甲○○、戊○○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