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禎松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顯祥法官黃龍忠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鄭秀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