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
居彰化被告乙○○住彰化
居彰化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玲英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
居彰化被告乙○○住彰化
居彰化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