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92號聲請人 陳錦銘 代理人 陳錦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股票│1│1000│├──┼────────────┼───────┼──┼──┼──┤│000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股票│1│1000│├──┼────────────┼───────┼──┼──┼──┤│0003│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股票│1│39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