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 羅瑀葳 兼訴訟代理 蔡芝妮 人被上訴人 陳重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翁仕衡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5號上訴人 羅瑀葳 兼訴訟代理 蔡芝妮 人被上訴人 陳重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