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53號原告 封金城 被告 封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6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421,024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92,900元+系爭53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82,000元系爭土地面積
149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比例3/15+系爭53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76,452元系爭土地面積30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比例78/2430=19,421,0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984元,原告僅繳納39,610元,尚欠143,374元(計算式:182,984元─39,610元=14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