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告 呂亞棟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被告 李文清 訴訟代理人 郭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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