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