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寄藏改造槍枝及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4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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