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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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朱正雄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侯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乙○○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委任乙○○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查,乙○○非律師,亦無會計師資格,其雖具地政士資格,然本件非土地登記相關業務,本院認為原告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並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簡慧娟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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