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47號附帶上訴人乙00000000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甲00000000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下:
㈠查核其附帶上訴聲明第壹項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㈡附帶上訴聲明第貳項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
總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25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