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旭洲資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硃
訴訟代理人  胡介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鼎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6,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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