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3號
原   告  劉林維金門汽車修理工廠
被   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明利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張育瑋 律師
       陳偉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2日下午3時55分在
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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