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609號
原   告  李威震
被   告  陳偉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
宜蘭市○○街○○○巷○○○號,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路○段
○○○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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