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79號
原   告 億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新
被   告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62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9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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