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建源 債務人 簡天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35,831元│簡天德│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九│││││12月14日起│││├──┼────────┼─────┼──────┼──────┼──────────┤│002│新臺幣160,580元│簡天德│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月14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35,831元│簡天德│自民國101年│至民國101年│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1月15日起│7月14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7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002│新臺幣160,580元│簡天德│自民國96年11│至民國97年5│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月15日起│月14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97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