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許永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四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陳威龍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