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3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俊雄
  支付命令,惟被告張俊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42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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