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7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家鴻
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 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瑞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併同聲
請訴訟救助,是如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
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