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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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7號
原 告 弘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被 告 施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37元(返還牌照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40,000元+積欠費用114,03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