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92號
原   告 中正大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劍晴
訴訟代理人  劉金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曹秀勤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曹秀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1,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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