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號
原   告  王少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永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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