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一0六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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