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上更(一)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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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上更(一)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上更(一)字第2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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