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
一、提出由聲請人前任職早餐店以及現任職小吃店所出具之薪資證明(須有商店名稱、地址、聲請人之任職期間、負責人之姓名及其簽章)。
二、說明聲請人於95年協商時,係從事何工作、月收入多寡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依聲請人所稱「在96年履約期間發生三次車禍,而工作沒了」,請說明該三次車禍之詳細發生日期、以及係導致聲請人喪失何工作並提出具體事證。
四、提出聲請人及配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