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遷屋交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丙○○
號3樓之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安喬飲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屋交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建物部分價額970700元及土地價額0000000元(38363元×688×23/100=0000000元),以上合計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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